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的环境管理及劳动保护工作,根据国家GBJ473号文“关于工业‘三废’的排放试行标准”的规定和国家环保局[1997]第239号通知及川环[1992]253号、内环[1992]73号文件通知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实验室“三废”处理办法,望各实验室遵照执行。
一、废气的排放与处理。
(一)我院部分课程实验室,在一些实验开设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气体,但在实验室的建设中已经考虑了废气的排放,并设计和装备了废气排放设备。为此,实验室要经常对其设备进行维护,切实保证正常使用。
(二)实验中确有有害气体产生而又未装备有通风设备的实验室,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,及时安装抽排风设备。
(三)若排放气体超标的个别实验室,应及时申请,设计安装特殊处理设施。
二、废液的排放与处理。
(一)实验室做完实验后产生的各种废液,应集中到废液处理池,经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方可向外排放。
(二)凡不能集中排放废液的实验室,在实验中产生有毒有害废液,应先用容器收集,以后集中处理,达到排放标准后,方可排到废液池,进行第二次处理。
三、有毒有害废渣及过期药品、放射性废物的处理。
(一)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渣及过期药品,要按属性分类,集中贮存在安全地点,并例出清单交设备处、保卫处,报请学院及环保部门批准后,集中按规定统一处理。
(二)经批准处理的废渣,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深埋,深埋地点须选择在安全可靠,不污染环境的地方。
(三)放射性废物的处理,必须按国家环保[1987]239号、川环[1992]253号、内环[1992]73号文通知的规定,报请环保等部门处理,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随意处理。在处理时,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场监督执行,并做好深埋处理记录,存档备查。
四、对不按规定处理“三废”,造成环境污染及其它事故的单位或个人,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,对触犯刑律的,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五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日